充分發揮鐵路法院專業特點 保障鐵路運輸大動脈安全暢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為確定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發布《關于
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確定鐵路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是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環,也是管理體制改革后鐵路法院開展審判工作的基礎。為幫助有關人員準確把握和理解
《規定》的起草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
確定鐵路法院管轄范圍是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
《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負責人: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鐵路公、檢、法機關通過管理體制改革,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其中,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移交給駐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高級人民法院,實行屬地管理。
自1982年重新籌建鐵路法院以來,鐵路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經多年演變,目前以涉及鐵路運輸的刑事和民事合同、侵權案件為主,基本不涉及駐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轉為屬地管理后,應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重新確定鐵路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充分發揮鐵路法院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積極作用,實現管理體制改革的預定目標。為此,中央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會簽的《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鐵政法(2010)238號〕第四條明確規定:“鐵路法院和檢察院的業務管轄范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新規定出臺前按原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即著手對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管轄問題進行調研,在總結鐵路法院20余年審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各高級人民法院、全國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經過反復論證、修改,最終出臺
《規定》。
《規定》體現了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的整體思路,考慮了管理體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況,兼顧鐵路法院的歷史、現狀和今后發展,對管理體制改革后確定鐵路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充分發揮鐵路法院這支審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