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2012年6月)
2011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并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便于公眾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適用范圍、主要規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讀。
2004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正式實施!
港口法》第
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準",這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制定并公布《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依法行政和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行為的需要。
2004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對涉及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作了較為全面和詳細的規定。港口岸線審批作為一項涉及港口岸線使用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必要按照《
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并結合我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際,對港口岸線使用的審批范圍、條件、程序、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規范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對人,提高岸線使用許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港口岸線資源的需要。
近年來,地方人民政府紛紛實施"以港興市"戰略,促進臨港產業發展。各地建設港口熱情持續高漲,加大了港口建設力度,相繼建設了一批新港區。在港口項目建設中,出現了一些岸線使用不符合規劃、不盡合理的問題,個別項目存在未批先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