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2年5月)
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為適應實踐的需要,從2010年起,教育部組織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
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號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根據教育部令第33號修訂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18號令)采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修訂18號令?
答:2004年頒布的“辦法”,對于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規范考試違規處理,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來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辦法”的規定已難于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修訂工作主要是:
1、適應國家教育考試自身發展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己顺蔀榕c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術科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這些考試是高考的有機組成部分,關系考生成績及最終錄取,其公平公正性愈發受到社會的重視。防范和處理在此類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但“辦法”對此類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有必要在“辦法”中對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做出修改。
2、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需要。目前考試安全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成為突出問題。為此,需要“辦法”有針對性地在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上增加相應的規定,以適應查處和打擊此類作弊行為。
3、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的需要。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實踐中,本?、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家荒甑囊幎,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嫉囊幎。對于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訂“辦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