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答記者問
(2012年5月)
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
《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
《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問:
《規定》與1988年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三是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