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有力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付建華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2012年4月)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下發了《關于2011年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通報》(安監總煤行〔2012〕48號,以下簡稱《通報》)。這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重要文件要求的具體措施。為進一步了解下發《通報》的目的和做好下一步工作的部署,記者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
記者:為什么要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付建華:一是意義重大。制定出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彰顯了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煤礦廣大職工生命安全的極大關懷。能否把這項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好,直接關系到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系到各級政府的執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貫徹執行此項制度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認真加以落實,以取信于民,提升政府公信力。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總局出臺了《規定》,目的就是嚴格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是職責所在?偩帧兑幎ā访鞔_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此項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對監察情況及時報告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和責任人,應依法予以處罰。
三是社會關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每發生一起事故,有關部門都要認真調查落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新聞媒體也報道事故當班有無領導帶班下井,以事故教訓推動了此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鑒于上述情況,總局黨組和國家煤監局始終高度重視此項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安排專題調研督導,并對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中無領導帶班下井的查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確保責任追究到位,依法處罰到位,督促此項制度深入貫徹落實。